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执字第0707号

徐州振兴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徐州苏洋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州振兴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徐州苏洋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0707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振兴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西路91号徐矿大学院内。法定代表人杨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苏洋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徐运新河以西。法定代表人黄圣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州振兴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鼓商初字第04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股权予以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系政策性关闭,资产暂不宜处分。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的,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鼓商初字第04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涛执行员 王文庆执行员 盛如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尹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