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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0498号

李自轩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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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498号罪犯李自轩。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封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自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于2013年11月2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无刑罚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自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自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3年7月28日,李自轩在封丘县某商务会所中将靳某强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自轩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5年11月表扬2次,2015年1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自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自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代���

审判员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