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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570号

金生与上海雷允上仁谐药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生,上海雷允上仁谐药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570号原告金生,男,1969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雷允上仁谐药房,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陈庆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生与被告上海雷允上仁谐药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燕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居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