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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刑更13号

刘俊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刑更13号罪犯刘俊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7日作出(2003)临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俊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6月6日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5月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2010年7月2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7月2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6月30日减刑一年。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刘俊强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俊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2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刘玉环

代理

审判员  路宝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