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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3135号

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大鹏、王世杰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典当纠纷
当事人
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许大鹏,王世杰,金陵,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3135号

原告: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1号合肥,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9980678-3。

法定代表人:朱春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昌,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春红,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大鹏,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王世杰,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金陵,女,汉族,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教师,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以上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崔玉勇,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108298-4。

法定代表人:王世杰,董事长。

原告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大鹏、王世杰、金陵、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春红,被告许大鹏、王世杰、金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崔玉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10月29日,原告和被告许大鹏签订《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中元房典字2014第025号),约定许大鹏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以下简称主债务),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1月27日,月综合费率为0.8%,月利率为0.4%,合计为1.2%;被告许大鹏如未按期偿还借款,就按月3.0%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支付当金本金10%的违约金;许大鹏以其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梦园小区听荷居14幢2单元401室房产作为当物并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王世杰、金陵和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主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4年10月29日,原告向许大鹏放款并签发了当票。2014年10月29日,许大鹏与原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王世杰、金陵向原告出示《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函》;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以上承诺函和保证合同均载明被告王世杰、金陵和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许大鹏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被告许大鹏至今未偿还本金,其他被告亦未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多次与被告商量还款事宜未果。原告认为,被告许大鹏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其他被告也未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许大鹏清偿原告当金1000,000元并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当金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2日为160,000元);2、原告对被告许大鹏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梦圆小区听荷居14幢2单元401室房产(房地权合产字第××号)在上述第1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许大鹏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法律服务费68,000元;4、被告王世杰、金陵和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许大鹏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证明目的:原告经营范围包含动产质押典当业务等,营业执照已经明确载明原告具有质押典当的权限,且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本案的典当与传统意义的典当有区别,本案实际上是双方的借贷关系以及借贷保证关系;2、《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及其特别声明、《特别声明》、《配偶声明和承诺》、《付款委托书》、《收款确认书》、当票、《保证合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函》;证明目的:①、被告许大鹏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明确约定了利息、综合费用和违约金计算标准等内容;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许大鹏支付借款100万元;③、王世杰、金陵和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许大鹏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房地产抵押合同》、他项权证;证明目的:许大鹏以其持有的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梦园小区听荷居14幢2单元401室房产抵押给原告,原告有权处置该房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委托代理合同、转账支付凭证、发票;证明目的: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38600元。5、徽商银行网上银行企业转账电子回单,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证明目的: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原告已实际支付了100万元。

被告许大鹏、王世杰、金陵辩称:1、本案系典当纠纷,典当行业是特种行业,原告没有提供其从事典当行业的许可证及特种行业许可证,我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典当合同系无效合同。因为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应当无效;2、原告诉求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法庭予以降低;3、律师费有异议,我方没有看到原告实际支付该笔费用的证据,律师费也过高,超过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

被告许大鹏、王世杰、金陵对其辩称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原告(贷款人、乙方)与被告许大鹏(借款人、甲方)签订《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第二条当物:2.1甲方自愿以位于梦园小区听荷居14号楼2-401,建筑面积152.06㎡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合产字第××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无)(以下简称该房产)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房产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甲方与乙方可就担保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抵押合同。2.2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确认该房产每平方米估价为人民币大写9400元/㎡,合计估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叁万元整。第三条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100000.00元)及按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3.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3.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3.4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甲方任何还款及乙方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3.4.1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4.2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3.4.3当金本金。第四条当金及用途:4.1该房屋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4.2甲方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第五条典当期限: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01月27日止,如签发当票,典当期限以当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第六条息、费率:6.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0.8%、月利率为0.4%,合计为1.2%,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6.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甲方发放当金前支付一个月的综合费用大写捌仟元整。6.3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的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30日的次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6.4若乙方仅一次性支付部分月综合费,对于剩余月份的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6.5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方式同6.3、6.4款。第十条逾期违约金:10.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除应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3.0%/月的标准按照实际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10.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3.0%/月的标准按照实际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外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13.1.1按当金本金的10%向甲方收取违约金;13.1.2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13.1.3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收回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13.1.4本条违约责任与第十条逾期违约金是相互独立的。13.2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发放当金,否则,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十违约金。第十四条保证人责任14.1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14.2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当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当物的担保系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14.3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14.4本合同项下的当物的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系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或发生当物灭失、损毁(不论灭失、损毁系由谁的原因造成的,或者因不可抗力造成)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当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14.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14.6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续当、对账单,均自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但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14.7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转当一致的,各保证人对乙方的转当债权仍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各保证人之间无须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但乙方提出要求的除外。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14.8保证人特别承诺:在乙方债权未获得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14.9上述条款,除乙方与保证人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废止其中的任一条款,否则上述条款仍然有效。被告金陵、王世杰、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同时,甲、乙双方及保证人签署了《特别声明》,内容为: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已详读本合同各条款,并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歧义,乙方已按照甲方及保证人的要求对合同的每一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各方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同日,被告许大鹏的配偶王世玲出具《配偶声明和承诺》一份,内容为:本人王世玲与许大鹏系夫妻关系。现就许大鹏向贵典当公司申请抵押典当借款事宜声明与承诺如下:1、本人同意许大鹏以坐落于梦园小区听荷居14号楼2-401的房屋(房产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作为当物向贵典当公司抵押贷款,该典当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2、本人同意由许大鹏全权办理典当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贵公司签订《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含代替本人签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收款、还款、对账、续当、转当、赎当、协商当物处置方法等,且许大鹏有转授权的权利。上述行为直接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3、本人随时按照贵典当公司的要求,提供协助义务。4、我们双方父母均未随我们一同居住,家中也无老人一起居住,本人另有合法的居住房屋一套,该房屋的具体坐落地点为梦园小区绿茵居7幢202室,绝当及贵典当公司提前收回贷款时,贵典当公司可以依法处置典当房屋。同日,被告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甲方)与原告(债权人、乙方)签订《保证合同》,内容为:为确保许大鹏(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中元房典字2014第025号)的《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一条保证方式,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条保证范围,债权本金共计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及息费(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第三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乙方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被告王世杰、金陵向原告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函》,内容为:鉴于当户许大鹏(下称“债务人”)于2014年10月29日与贵司签署了《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中元房典字2014第025号),向贵司(下称“债权人”)典当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该壹佰万元及息费等,本人王世杰、金陵自愿以个人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并承诺如下:

一、当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无需先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起诉或采取其他措施,本人保证在收到债权人索款通知后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二、本次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因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律师费等。

三、担保期限自壹佰万元典当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债权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本人家庭(或个人)财产清单所列的全部资产。2、本人名下所有存款、房产、汽车、设备、土地使用权、股权、承包、承租经营权等财产和权益。3、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方式的收益以及因商标、专利等专有权所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劵等方式的收益及因商标、专利等专有权所取得的许可使用费及转让费等。

五、本人已了解除本担保书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或抵押,本人在此承诺:本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或抵押影响,也不因他们的存在而免除或减少,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债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或因变现其他抵押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六、本保证书是不可撤销的,出现下列情况,无论是否征得本人同意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皆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继续履行:1、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2、债权人延长借款期限。

七、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或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和本人的任何宽限行使《股权典当借款合同》及本保证书项下的权利,不视为债权人对本保证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本人履行本保证书的各项义务。同日,原告(抵押权人、乙方)与被告许大鹏(抵押人、甲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内容为:第一条抵押物:1.1甲方自愿以位于梦园小区听荷居14号楼2-401,建筑面积152.06㎡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合产字第××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无)(以下简称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房产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抵押担保。1.2“该房地产”抵押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第二条担保的债权范围:2.1当金(¥:1000000.00元)及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2.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2.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第三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限: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抵押权存续期间随之中断。第四条抵押登记: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日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有关登记文件的正、副本由乙方保存。第七条抵押权的行使:7.1绝当发生以及出现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7.2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主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九条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9.1乙方代垫的费用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9.2当金息、费、违约金、赔偿金。9.3当金本金。抵押物清单载明:抵押人许大鹏,抵押权人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物房产,房产证号为04××21号,面积152.06平方米,评估值或原值143万元,抵押率70%,实现抵押值100万元。抵押物座落梦园小区听荷居14号楼2-401。2014年11月3日,被告许大鹏提供抵押担保的梦园小区听荷居14号楼2-401室设立了抵押权人为原告,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1000000元的他项权登记,他项权证号为合产字第8210075699号。2014年10月29日,原告出具当票,内容为典当行名称: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户名称:许大鹏;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梦园小区听荷居14幢2单元401室;当物名称:房地产;估价1430000元;折当率69.93%;典当金额壹佰万元整;综合费用贰万肆仟元整;实付金额玖拾柒万陆仟元整;典当期限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月费率0.8%,月利率0.4%。被告许大鹏出具付款委托书,内容为:据贵司与许大鹏(以下称债务人)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中元房典字2014第025号),本人特委托贵司将当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支付至以下账户:户名:王世玲;账号:6212865517880099;开户行:招行合肥大钟楼支行。之后,王世玲出具收款确认书,内容为: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人已收到贵司与许大鹏(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中元房典字2014第025号)项下当金大写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00元)。2014年10月30日,原告将1000000元转至被告许大鹏指定的账号。典当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限归还借款典当本金1000000元。另查,原告(甲方)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主要内容为:

一、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甲方与许大鹏、王世杰、金陵、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二审及执行三个阶段。

六、乙方法律服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法律服务费共计68000元,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法律服务费38600元,余款29400元在结案(被告履行判决书或调解书)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2015年12月9日,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给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10000元。再查明: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2014年5月26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当票、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15年1月27日典当期限届满后,被告许大鹏未依约赎当并偿还典当借款合同项下当金,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许大鹏偿还当金本金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许大鹏自典当期满后即从2015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当金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许大鹏支付因追索本案项下债权而支出的法律服务费68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只提供其支付10000元的证据,故本院只支持法律服务费10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许大鹏以其所有的位于梦园小区听荷居14号楼2-401室房屋为其典当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对被告许大鹏所有的梦园小区听荷居14号楼2-401室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王世杰、金陵、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函,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王世杰、金陵、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许大鹏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大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

二、被告许大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的24%计算);

三、被告许大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费10000元;

四、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许大鹏所有的合肥市梦园小区听荷居14号楼2-401室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一、二项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王世杰、金陵、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许大鹏上述一、二、三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852元,由被告许大鹏、王世杰、金陵、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玉玲

人民陪审员  黄 玲

人民陪审员  谭宜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戴晓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