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增强。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之鹏。委托代理人王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朱光明。委托代理人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桂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毛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毛广俊。委托代理人毛保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之鹏。委托代理人王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学文,原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书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中立,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副书记。委托代理人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桂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光明,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桂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西安,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毛庄村党支部书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国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委托代理人王森。上诉人高增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毛庄村村民委员会、张之鹏、孙学文、王中立、朱光明、毛西安、毛国宝、张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高增强申请撤回对河南鹏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和上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增强在本案中以其房屋被强拆为由,请求赔偿,与其诉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等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2014)惠民二初字第383号案件】为同一事实和理由的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驳回起诉。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邢彦堂
审判员 杜麒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保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