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终148号

上诉人高增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高增强,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毛庄村村民委员会,张之鹏,孙学文,王中立,朱光明,毛西安,毛国宝,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增强。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之鹏。委托代理人王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朱光明。委托代理人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桂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毛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毛广俊。委托代理人毛保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之鹏。委托代理人王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学文,原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书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中立,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副书记。委托代理人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桂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光明,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桂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西安,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毛庄村党支部书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国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委托代理人王森。上诉人高增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毛庄村村民委员会、张之鹏、孙学文、王中立、朱光明、毛西安、毛国宝、张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高增强申请撤回对河南鹏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和上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增强在本案中以其房屋被强拆为由,请求赔偿,与其诉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等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2014)惠民二初字第383号案件】为同一事实和理由的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驳回起诉。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邢彦堂

审判员  杜麒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保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