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刑初1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XX,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平舆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4日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刘宝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姚XX伙同焦XX(已判刑)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玉皇庙乡唐庄村委彭XX的151株杨树,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直接伐掉。经鉴定,被伐杨树活立木蓄积为31.7229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姚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焦XX供述;证人彭XX的证明;书证抓获经过、平舆县林业局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伐树工具、车辆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林业工程技术鉴定书平林鉴字(2014)0009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伙同他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X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平舆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姚XX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姚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范 松
审判员 刘 鑫
审判员 徐赟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