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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4民初101号

张战东与张壬香婚姻自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自主权纠纷
当事人
张战东,张壬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101号原告张战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身份号码:×××0778。被告张壬香,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本院受理原告张战东诉被告张壬香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已经给付了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战东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张壬香已经给付了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战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战东负担。

审判员  蔡政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