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101号原告张战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身份号码:×××0778。被告张壬香,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本院受理原告张战东诉被告张壬香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已经给付了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战东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张壬香已经给付了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战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战东负担。
审判员 蔡政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