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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刑初字第00144号

孟凡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00144号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凡胜,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白河县。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27日,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0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交市看守所。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凡胜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爱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凡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2日上午7时30分许,因股权纠纷问题,邢军、刘全毛、李计英、张巨发、常林翠等人到古交市大川西路恒都商贸地下一层商场阻挠该商场装修及正常营业,并打伤工人,砸坏商场设施。恒都商贸负责人孙秀清(已判刑)报警处理未果。当日13时许,孙秀清之子李智新(已判刑)电话联系后与刘志杰(已判刑)在古交市通顺街见面,李智新要求刘志杰帮忙找人将在商场内闹事的人赶走,后刘志杰将卢敏平(已判刑)介绍给李智新,答应办事之后没人给二百元。之后,卢敏平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孟凡胜、”狼”、”捡儿”(具体情况不详)等人。下午14时许,卢敏平等人来到古交市恒都商贸,孙秀清于李智新及卢敏平等人一起进入恒都商贸地下一层商场内,孙秀清让卢敏平等人将商场内闹事的人清理出去,卢敏平等人随即上去退、拉并将邢军、刘全毛等人往外赶,但未能将邢军、刘全毛等人赶出商场,之后孙秀清带人离开地下一层商场。15时许,因邢军、刘全毛等人一直在商场内不离开,李智新又打电话联系卢敏平等人再次去商贸帮忙,卢敏平提出要一万元,李智新同意并说好开车去古交市仁义街接卢敏平等人。卢敏平随即联系并通过”狼””捡儿”联系来孟凡胜、刘吉果、”胡波””土娃子””波娃子”(具体情况不详)等一共九人去恒都商贸。李智新给卢敏平等人买来镐把、手套。孙秀清也打电话给杨某让其通知商场的经营户全部撤离现场,怕误伤到商场的经营户。约16时许,李智新将卢敏平等人拉倒恒都商贸门前,孟凡胜、刘吉果等九人戴上手套并持镐把下车进去恒都商贸地下一层商场将刘全毛、邢军、李计英、张巨发、常林翠等人打伤后逃离现场。李智新打电话让其母亲孙秀清把钱送到楼下,孙秀清将装有一万元的信封放到李智新车里。之后,李智新将卢敏平宋到古交市迎宾大桥并将装有一万元的信封交给卢敏平后离开。卢敏平分给孟凡胜1000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凡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孟凡胜系累犯,对其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凡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2日上午7时30分许,因股权纠纷,邢军、刘全毛、李计英、张巨发、常林翠等人到古交市大川西路恒都商贸(原商贸大厦)地下一层商场阻止该商场装修及营业,并打伤工人,砸坏商场设施。恒都商贸负责人孙秀清报警后处理未果。邢军、刘全毛、李计英、张巨发、常林翠等人一直在古交市大川西路恒都商贸。当日13时许,孙秀清之子被告人李智新电话联系了被告人刘志杰在古交市通顺街见面,见面后李智新要求刘志杰帮忙找人将在商场内闹事的人赶走,后刘志杰将被告人卢敏平介绍给李智新后离开,李智新答应办事之后每人给二百元。之后,卢敏平打电话叫来”果果”、”狼”、”捡儿”(具体情况不详)等人。14时许,卢敏平等八人来到古交市恒都商贸,孙秀清、杨某、杨晓丽、李秀红等人与李智新及卢敏平等八人一起进入恒都商贸地下一层商场内,孙秀清让卢敏平等人将商场内闹事的人清理出去,卢敏平等人上去推、拉邢军、刘全毛等人并往外赶,但未能将邢军、刘全毛等人赶出商场。之后孙秀清及和孙秀清一起进入地下一层的人都离开地下一层商场。15时许,邢军、刘全毛等人一直在地下一层商场内不离开。李智新给卢敏平打电话让找人过去把邢军等人赶走,同时也给刘志杰打电话让其安排卢敏平再次去帮忙,孙秀清也给刘志杰打电话让刘志杰和卢敏平等人说一说,让卢敏平等人听从李智杰的指挥。之后,刘志杰再次给卢敏平打电话让卢敏平尽力帮忙。卢敏平向李智杰提出要一万元,李智新同意。卢敏平随即联系”狼”、”捡儿”,并通过”狼”、”捡儿”联系来孟凡胜、刘吉果、”胡波”、”土娃子”、”波娃子”(具体情况不详)等八人。李智新开车从仁义街接上卢敏平等九人去恒都商贸,路上李智新安排卢敏平主要打一个大个子的人,并给卢敏平等人买来镐把、手套。期间,孙秀清打电话给杨某让其通知商场的经营户全部撤离现场。约16时许,李智新将卢敏平等人拉到恒都商贸门前,孟凡胜、刘吉果等八人戴上手套并持镐把下车进入恒都商贸地下一层商场,其中孟凡胜在门口放风,李智新开车拉着卢敏平离去。刘吉果等人进入地下一层商场将刘全毛、邢军、李计英、张巨发、常林翠、康慧仙等人打伤后逃离现场。李智新开车拉着卢敏平到了大川西路市政管理处宿舍附近,李智新打电话让其母亲孙秀清把钱送到楼下,孙秀清将装有一万元钱的信封放到李智新车里。之后,李智新将卢敏平送到古交市迎宾大桥并将装有一万元的信封交给卢敏平后离开。卢敏平给孟凡胜分的一千元。经法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李计英的损伤构成重伤、捌级伤残,邢军的损伤构成轻伤、捌级伤残,刘全毛损伤构成轻伤、拾级伤残,张巨发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犯孙秀清的供述,2012年9月12日8时许,在商贸一层那些自称有股份的人,把装修的工人打了,我就报了警,我去了和警察做了短暂交流后回到办公室,14时许那些人还一直在地下室,我叫上杨某、杨晓丽、李秀红还有我儿子李智新一起到地下室赶那些人走,没赶走就回来了办公室,后来我就回家了,当天12点多给刘志杰打过电话,是说他姐上货的情况。回到家后忘了给谁打过电话,让员工门撤出来。给我儿子送钱是我儿子的钱,我给他放到车上。2、同案犯李智新的供述,2012年9月12日上午,我妈孙秀清给我说邢军等人带人把公司的员工打了,砸了好多东西,中午一点左右我让我朋友刘志杰雇几个保安把邢军他们撵走,刘志杰联系老六后,我就去沟儿口见老六面谈,谈好找六、七个人,每个人二百元,我就让老六带上找好人去了商贸,告诉老六商贸有人闹事,把闹事的人赶出去,我就领着这些人和我妈下了地下室,下去后邢军他们骂了我一顿,老六他们也没做啥就离开了。下午三点多,我又给我妈打电话问邢军他们走了没有,我妈说没走。我又给老六打电话说让多找些人,带上工具,我多出些钱,老六要一万元,我同意了。说好后我就开着一辆白色面包车将老六找来的七、八个人拉上往商贸走,路过沟儿口时,我下车给他们买了一捆洋镐把,把他们拉到商贸门口,让他们进去把闹事的人撵走。我就和老六开着车到了大川西路市政管理处宿舍附近,我打电话让我母亲孙秀清把钱送到楼下,我妈就将装有一万元的信封放到我的车里。之后,我将卢敏平送到古交市迎宾大桥并将装有一万元的信封交给卢敏平后离开。3、辨认笔录,经邢军、李计英辨认,不能确定孟凡胜就是直接殴打他的人。4、同案犯卢敏平的供述,2012年9月12日13时许,沟儿口的二小给我打电话,说他朋友的商场被人堵了,让我找人帮忙将商场闹事的人赶出去,说是每人给200元。我打电话叫来”果果”、”狼”、”捡儿”等人。14时许我和雇主在沟儿口见了面,谈好去了只听他的话,我们八人来到古交市恒都商贸,雇主告诉我们把里面闹事的人赶出去,我们相跟上一起进入恒都商贸地下一层商场内,雇我们的人让我们把商场内闹事的人清理出去,我们看情况复杂就走了。15时许,雇人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找人再找人过去,刘二小也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我就联系并通过”狼”、”捡儿”联系来孟凡胜、刘吉果、”胡波”、”土娃子”、”波娃子”等八人。雇主李智新开车从仁义街接上我们九人去恒都商贸,路上李智新安排我们主要打一个大个子的人,并给我们买来镐把、手套。到了商贸门前,孟凡胜、刘吉果等八人戴上手套并持镐把下车进入恒都商贸地下一层商场,其中孟凡胜在门口放风,李智新开车拉着我到了大川西路市政管理处宿舍附近,一个女的将一信封放到李智新车里。之后,李智新将我送到古交市迎宾大桥并交给我后一个信封后离开。我数了数是一万元,我和孟凡胜、刘吉果等人将一万元分了,我分得一千五百元。5、同案犯刘志杰的供述,2012年9月12日13时许,李智新电话联系我在古交市通顺街见面,见面后,李智新告我邢军等人在商贸闹事,要求我帮忙找人将在商场内闹事的人赶走,我就将老六介绍给李智新,并告老六我朋友有事让他找几个人帮帮忙,老六说得每人二百元,我有事就走了,让他们谈。过了一个多小时,李智新给我打电话说,找来的人不听指挥,让我给老六说说,我就给老六打电话让他尽量帮忙,紧接着孙秀清也给我打电话说,找下的人不听他儿子的指挥,让我给找来的人说说,让找来的人听他儿子的指挥,尽量帮忙。我告诉她已经说了,让他们自己商量,后来孙秀清又给我打了三、四次电话,都是让我给找来的人说说,让找来的人帮她们的忙。后来晚上李智新打电话告我事情办了,给了老六一万元。6、证人杨某的证言,2012年9月12日7时多,我看到原股东及其家属二十来人和金店装修的工人相互推扯,装潢的还有人受了伤。一会儿孙秀清来了,那些人骂人,我就回了办公室,孙秀清也回了办公室,商场开了门后那些人砸东西,警察一直在现场。孙秀清一直很生气,说:政府管不了,警察管不了,只有我们自己解决。到了中午两点多,孙秀清带着我,杨晓丽、李秀红还有孙秀清的儿子李智新和院子里的七八个人到了地下室,孙秀清让他们出去,对方的人就骂开了,孙秀清说,你们再不出去就把你们打出去。叫来的拿七八个人就开始推对方的人让出去,后来全毛气喘的不行,孙秀清就叫上我们走了。到了下午三点多孙秀清不断的打电话,不知道给谁打,我听到他在电话里发问对方好几句,”咋还不来呢”后来孙秀清就走了,到了下午四点多,孙秀清给我打电话,让我安排人去地下室看看,租柜台的还有没有人在,如果有人在赶紧让出去,不要让吃了亏,怕打错人。接了电话后,我就让英子去看,英子让一个女孩去看的,那女孩告我还有一个人在。过了三五分钟,租柜台的人说地下室的人被打了。7、证人孙某的证言,2012年9月12日中午2点多看到地下室乱哄哄的。邢军的母亲在那儿骂人,有一个20多岁的穿白夹克的人把监控线拽了。8、证人刘某的证言,2012年9月12日8点30分到商贸地下室开门,刚开开门就有人捣门,还骂人,我就走了。后来我碰上杨某,杨某对我说,人家在里面骂人,你们里面还有人。9、受害人常林翠的报案材料以及受害人邢军、刘全毛、常林翠、张巨发的陈述,证人房某、常某、张某、武某、王某、郝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内容是,2012年9月12日下午2点左右,我们十几名股东在商贸大厦坐着维权,等政府处理,孙秀清和其儿子李智新、杨某、李秀红、杨小丽带着一群20岁左右的年青人进来,孙秀清对我们讲,你们想活的就出去,不想活的留下,给我往死里打,打死我出钱。那些年轻人就打我们并往出推我们,几个年纪大了的站在前面不让推,孙秀清他们就走了。到了下午4点左右,在地下室的几个经营户匆匆走了,商场就剩下我们维权的人,有十几个人带着白手套,手拿洋镐把进来没说一句话就打,先后把康慧仙、张巨发、刘全毛、李计英和邢军打倒了,这些人把洋镐把扔下,边走边脱手套就跑了。10、通话清单,证实四被告人2012年9月12日的相互通过话。11、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古交市商贸地下商场,三个监控摄像头破坏。12、扣押清单和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作案工具洋镐把八根已扣押。13、出警经过,2012年9月12日7时56分,桃园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在古交市大川西路商贸门口有人打架,出警后了解到是股东因股权问题发生打架,并将施工人员打伤、地下室卷扎门、门手等损坏,将双方股东叫回桃园派出所进行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下午4时再次发生打架事件,其中一方六人受伤,现场有木棒八根、木凳一个,已扣押。1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计英的损伤构成重伤、捌级伤残,邢军的损伤构成轻伤、捌级伤残,刘全毛损伤构成轻伤、拾级伤残,张巨发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15、被告人孟凡胜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凡胜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16、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实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27日,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0年12月7日刑满释放。17、被告人孟凡胜的供述与本案查清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凡胜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孟凡胜在共同犯罪中放风,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孟凡胜系累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孟凡胜当庭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凡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武绪良

审判员  张恩忠

审判员  李锦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温宇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