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某某,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遗产分劈款22059元,本院下发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李某某申请执行债权款22059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鄢凤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