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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5号

何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某某,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遗产分劈款22059元,本院下发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李某某申请执行债权款22059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鄢凤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