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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883号

2何涛与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工业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涛,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工业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883号

原告:何涛,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胡红玲,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海燕,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850445-6。

法定代表人:曹新保,董事长。

被告:合肥庐阳工业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089664-X。

法定代表人:范琼,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涛与被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工业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何涛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工业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何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工业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何涛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伟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