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883号
原告:何涛,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胡红玲,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海燕,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850445-6。
法定代表人:曹新保,董事长。
被告:合肥庐阳工业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089664-X。
法定代表人:范琼,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涛与被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工业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何涛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工业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何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工业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何涛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伟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