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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姚民初字第309号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姚民初字第309号原告李某,男。被告张某(又名张慧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岳志强

代理

审判员  卢晓军

人民陪审员  李仁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庆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