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姚民初字第309号原告李某,男。被告张某(又名张慧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岳志强
代理
审判员 卢晓军
人民陪审员 李仁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庆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