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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630号

张淑侠与丁继元、赵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淑侠,丁继元,赵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630号原告张淑侠,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继元,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淑华,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侠与被告丁继元、赵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侠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淑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张淑侠负担。

审判员  任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苏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