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法执字第01640-1号
申请执行人:卢高波,男,1978年6月13日生,现住济源市。
申请执行人:苗先娥,女,1951年2月20日生,现住济源市。
申请执行人:卢小佩,女,1974年9月3日生,现住济源市。
申请执行人:卢瑞霞,女,1976年8月23日生,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秦线珍,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济中民一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苗先娥、卢高波、卢小佩、卢瑞霞申请执行邢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于2016年1月26日裁定追加秦线珍为被执行人。为防止被执行人秦线珍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线珍在银行的存款19939元。冻结期限为12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