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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法执字第01640-1号

卢高波、苗先娥等与秦线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高波,苗先娥,卢小佩,卢瑞霞,秦线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法执字第01640-1号

申请执行人:卢高波,男,1978年6月13日生,现住济源市。

申请执行人:苗先娥,女,1951年2月20日生,现住济源市。

申请执行人:卢小佩,女,1974年9月3日生,现住济源市。

申请执行人:卢瑞霞,女,1976年8月23日生,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秦线珍,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济中民一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苗先娥、卢高波、卢小佩、卢瑞霞申请执行邢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于2016年1月26日裁定追加秦线珍为被执行人。为防止被执行人秦线珍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线珍在银行的存款19939元。冻结期限为12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