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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85号

向荣申请执行吕花、郝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荣,吕花,郝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向荣,女,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吕花,女,汉族,1971年7月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郝志强,男,汉族,1966年9月27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向荣与被执行人吕花、郝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郝志强有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郝志强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任尚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