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向荣,女,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吕花,女,汉族,1971年7月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郝志强,男,汉族,1966年9月27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向荣与被执行人吕花、郝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郝志强有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郝志强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任尚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