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628-1号申请执行人李和平。被执行人霍新军。李和平申请执行霍新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和平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38683元,已执行6000元,剩余132683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霍新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和平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霍新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6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霍新军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和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