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博文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75097510-6。
法定代表人:陈逢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
原审
被告:安徽省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省委服务楼13层1308室,组织机构代码70504847-7。
法定代表人:黄文秀,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省博文图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燕、原审被告安徽省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王燕诉安徽省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安徽省博文图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安徽省博文图书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119号,故本案应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安徽省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省委服务楼,属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安徽省博文图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安徽省博文图书有限公司上诉称:安徽省博文图书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119号,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博文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人民法院非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非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作为被告之一安徽省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省委服务楼,属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安徽省博文图书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军
审 判 员 孙礼会
代理
审判员 潘 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琪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