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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行审14号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苏州英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8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117号。法定代表人葛宇红,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露,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苏州英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3188号17幢1210室。法定代表人尹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姑苏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姑人社察罚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姑苏人社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申请执行人姑苏人社局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姑人社察罚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苏州英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朗公司)未按照申请执行人下达的姑人社察令字(2015)第2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规定的期限要求进行改正,上述行为已构成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执行人在陈述申辩阶段,已按要求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申请执行人决定从轻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催告后,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1、投诉登记、立案审批表、投诉人居民身份证及工作证明;2、调查询问书、送达回证;3、英朗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4、职工花名册、工资核算明细表、上班时间登记表;5、调查报告、案件处理报批表、案件审理送审表;6、姑人社察令字(2015)第13号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7、讨论案件记录;8、姑人社察处告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9、欠薪人员确定书、陈述申辩笔录;10、讨论案件记录;11、缴费明细信息;12、姑人社察令字(2015)第25号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13、讨论案件记录;14、姑人社察处告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15、陈述申辩笔录、职工花名册、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16、讨论案件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记录;17、姑人社察罚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18、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审批表;19、姑人社察罚催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姑苏人社局作出的姑人社察罚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苏州英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清远

代理

审判员  金丽婷

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