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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539号

北京小护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马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北京小护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马先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539号原告北京小护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杰,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工业区2路东3号。委托代理人李银,系该公司法务总监。被告马先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小护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会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汭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