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822号原告姚成杰。委托代理人杨蓉(受姚成杰的特别授权委托),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利。被告无锡市钱桥利好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五洲国际装饰城D3栋119-120号。负责人沈玉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岑丹萍(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成杰诉被告沈利、无锡市钱桥利好五金机电经营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姚成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成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沈利、无锡市钱桥利好五金机电经营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姚成杰负担。
审判员 张 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金雪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