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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393号

朱汉根与朱汉林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朱汉根,朱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93号原告朱汉根。委托代理人陈历年。被告朱汉林。委托代理人许珙。本案在审理原告朱汉根与被告朱汉林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汉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永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仇志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