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93号原告朱汉根。委托代理人陈历年。被告朱汉林。委托代理人许珙。本案在审理原告朱汉根与被告朱汉林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汉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永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仇志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