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叶华。被执行人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刃。被执行人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5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702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得收入10070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凤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