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100-1号
原告:杨晨,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刘华成,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
被告: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
被告:马文山,男,现住安图县。
原告杨晨诉被告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经查,被告马文山在本院立案前已去世,杨晨将其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杨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万斌
代理
审判员 祝顺伟
代理
审判员 于爽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祥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