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787号
原告:彭学会。
被告:吴志荣。
被告:李藏严,1953你那7月24日出生。
被告:衡水融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18号商贸中心D座1至3层80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柏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学会与被告吴志荣、李藏严、衡水融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学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志荣、李藏严、衡水融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彭学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志荣、李藏严、衡水融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