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63号
原告:乔某,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崔某,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又兮 百度搜索“”
乔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63号
原告:乔某,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崔某,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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