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民初163号

乔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乔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63号

原告:乔某,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崔某,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又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