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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1141号

魏宏与阿克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宏,阿克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14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宏,男,汉族,1958年4月13日出生,阿克苏嘉园物业有限公司维修工,住阿克苏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克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彭红卫,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魏宏因与被申请人阿克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一终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再审申请人魏宏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与百佳物业公司劳动争议再审一案的申请。

本院认为,魏宏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魏宏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新

审 判 员 敖其尔加甫

代理

审判员 黄 竹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 先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