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14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宏,男,汉族,1958年4月13日出生,阿克苏嘉园物业有限公司维修工,住阿克苏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克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彭红卫,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魏宏因与被申请人阿克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一终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再审申请人魏宏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与百佳物业公司劳动争议再审一案的申请。
本院认为,魏宏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魏宏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新
审 判 员 敖其尔加甫
代理
审判员 黄 竹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 先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