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民一初字第07216号

王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宿州��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7216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常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群 芳

审 判 员 ��厚龙

人民陪审员 刘 双 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丰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