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7216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常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群 芳
审 判 员 ��厚龙
人民陪审员 刘 双 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丰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