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0263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文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福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