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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02630号

刘某某与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0263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文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福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