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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执81号

关于李文旭与李文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旭,李文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旭。被执行人李文侠。关于李文旭与李文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围执字第35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文侠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大唤起支行的工资款,现因双方已达成协议,借款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文侠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大唤起支行(账号:52025012100198****)的工资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金伍

审 判 员  窦永海

代理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春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