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旭。被执行人李文侠。关于李文旭与李文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围执字第35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文侠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大唤起支行的工资款,现因双方已达成协议,借款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文侠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大唤起支行(账号:52025012100198****)的工资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金伍
审 判 员 窦永海
代理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春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