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保2号申请人黄达,男。被申请人陈会珍,女。本院在审理黄达与陈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达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陈会珍所有的柳工-225挖掘机一台、常林-50装载机一台、丰田陕C619**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黄达用位于眉县安阳街昌隆路南段万缘经典商业街建筑面积为65.89㎡的商用房做了保全担保,且提供了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本院认为黄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陈会珍所有的柳工-225挖掘机一台予以扣押(具体扣押以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崔旭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建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