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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保2号

原告黄达与被告陈会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达,陈会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保2号申请人黄达,男。被申请人陈会珍,女。本院在审理黄达与陈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达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陈会珍所有的柳工-225挖掘机一台、常林-50装载机一台、丰田陕C619**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黄达用位于眉县安阳街昌隆路南段万缘经典商业街建筑面积为65.89㎡的商用房做了保全担保,且提供了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本院认为黄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陈会珍所有的柳工-225挖掘机一台予以扣押(具体扣押以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崔旭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建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