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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6184号

刘国荣与重庆璧兴纸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飞龙纸箱包装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国荣,重庆市璧山区飞龙纸箱包装厂,重庆璧兴纸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184号原告刘国荣,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李荣,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璧山区飞龙纸箱包装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五里村九社厂房2号车间。法定代表人刘荣春。被告重庆璧兴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办事处马家桥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78424079-X。法定代表人杨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荣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飞龙纸箱包装厂、重庆璧兴纸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7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申请免交,本院决定退还。

代理

审判员  汪书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