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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823号

胡贵与刘铁、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8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贵与被执行人刘铁、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贵申请将被执行人刘铁、于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铁、于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铁、于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