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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2民督65号

徐永红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徐永红,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黔2622民督65号

申请人:徐永红,女,汉族,1968年9月11日生,贵州省黄平县居民,住贵州省黄平县。

被

申请人: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黄平县新州镇三小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晓勇,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徐永红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自己作为被申请人聘请的员工,要求被申请人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徐永红的工资叁仟圆整(¥3000.00元)并承担申请费17.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本支付令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袁小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