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刘喜荣,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李洪虎,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刘喜荣与被执行人李洪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二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洪虎在银行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134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志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