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75号原告叶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国义,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叶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叶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甲、叶某与被告叶某乙、李某某、叶某丙、叶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甲、叶某于2016年2月2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甲、叶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甲、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美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江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