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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75号

叶某甲、叶某与叶某乙、李某某、叶某丙、叶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叶某乙,李某某,叶某丙,叶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75号原告叶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国义,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叶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叶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甲、叶某与被告叶某乙、李某某、叶某丙、叶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甲、叶某于2016年2月2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甲、叶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甲、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美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江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