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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505号

张四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505号罪犯张四民,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1)驻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四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刑期自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11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6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四民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0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张四民因借蜡烛与被害人张存良的哥哥张深义发生争吵,1990年7月18日早上,张四民找张存良评理,在张存良家门前,张四民与张存良发生争执,张四民用水果刀捅张存良左胸一刀,张存良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四民与被害人亲属就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的亲属对张四民表示谅解。罪犯张四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6次,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四民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四民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志安

代理

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