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219号罪犯张金友,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金友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该犯于2006年6月1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08年11月30日由本院(2008)驻刑执字第1454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于2010年11月19日由本院(2010)驻刑执字第1516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2月6日由本院(2013)驻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金友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冬至2004年1月,被告人张金友伙同他人在平桥区持刀入室抢劫2次,抢得人民币1970元及摩托罗拉手机一部;2000年2月至2004年1月,被告人张金友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罪犯张金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记功1次,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友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友减去刑期一年一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