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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726-2号

陈小超与王艳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小超,王艳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726-2号

申请执行人:陈小超。

被执行人:王艳。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172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艳银行存款1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艳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艳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林

代理

审判员 赵 宏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乔印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