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潮枫法执字第9-3号

陈阳泉与詹继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阳泉,詹继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枫法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陈阳泉,男,汉族,住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2630。

委托代理人:官大万,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旷怡,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詹继荣,男,汉族,住潮州市枫溪区,公民身份号码:×××2436。本院在执行陈阳泉与詹继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5)潮安法枫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向被执行人詹继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付还申请执行人陈阳泉货款人民币69954元及代垫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暂计至2015年9月18日止为人民币2142.75元,以后另计);应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98元;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詹继荣回避执行,现未能查明其去向。期间,经调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潮州枫溪支行有银行存款人民币20039.4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予以划拨并已转付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尚欠的等额债务,并对不足划拨部分予以冻结(限额人民币54705.3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有号牌号码列:粤U×××××号佳美牌(初次登记日期为2004年5月27日)、粤U×××××号长安牌(初次登记日期为1999年4月7日)、粤U×××××号丰田牌(初次登记日期为2015年1月14日)小型汽车各1辆,本院依法裁定限额查封被执行人上述粤U×××××号丰田牌小型汽车1辆,并于2016年1月5日向车辆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车辆现均未能查明去向。被执行人詹继荣之妻詹妙英(公民身份号码:××)购买有位于潮州市湘桥区红树湾小区四幢一梯1102号房屋一套,该房屋因另案((2015)潮安法执字第367号)已由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裁定予以查封(预查封)。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另经向有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枫法执字第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树鹏

审判员  麦少鹏

审判员  刘作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凌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