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8执1号

王益斌与广西阳光时代置地有限公司、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益斌,广西阳光时代置地有限公司,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益斌。被执行人广西阳光时代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罗耕樵,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法定代表人黄春,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益斌与被执行人广西阳光时代置地有限公司、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6年7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阳光时代置地有限公司、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益斌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杰

审判员  冯雪萍

审判员  曾石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