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益斌。被执行人广西阳光时代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罗耕樵,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法定代表人黄春,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益斌与被执行人广西阳光时代置地有限公司、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6年7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阳光时代置地有限公司、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益斌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杰
审判员 冯雪萍
审判员 曾石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