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20行审10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471-5。法定代表人胡守国,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国虎,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光勇,重庆市璧山区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何柳,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向仁会,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卫计征字(2015)第05009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00年7月10日违法生育一子女。申请执行人作出并于2015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卫计征字(2015)第05009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但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全部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2015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卫计催通(2015)050098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催缴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全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璧卫计征字(2015)第05009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未履行部分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远宏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吴存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春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