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501号罪犯贾玉捷。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1)濮中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玉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于2012年5月10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4年7月24日减刑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贾玉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贾玉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6月,被告人贾玉捷与女友王某在濮阳市会面,后被王某及其他传销人员看管在一民居内。2011年6月30日下午,贾玉捷为逃脱控制将刘某从地下室窗口推进地下室,致刘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玉捷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9月、2015年2月、2015年8月、2015年12月累计表扬4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玉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玉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