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35号罪犯杨毕发,男,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毕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30日、2013年6月28日、2014年11月4日,经本院3次裁定共减刑三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杨毕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毕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2次表扬,被评为2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毕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毕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惠玲
审判员 李爱琼
审判员 张相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冰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