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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332号

牟大兰与重庆奈斯特齿轮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牟大兰,重庆奈斯特齿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332号原告牟大兰,女,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练志学,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奈斯特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园C区聚业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张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青云,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陈东梅,女,1986年3月3日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大兰诉被告重庆奈斯特齿轮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牟大兰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大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郝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