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461号
原告:方士嘉,1977年6月28日出生。被告一:陈荣。被告二:周存,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三: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职务:公司总经理。被告四:马鞍山市中北工矿产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职务:公司总经理。被告五: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霍尚前,职务:总经理。被告六:霍尚前。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士嘉与被告陈荣、周存、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北工矿产品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霍尚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方士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陈荣、周存、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北工矿产品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霍尚前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方士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陈荣、周存、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北工矿产品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霍尚前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贝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