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310号罪犯何德彪,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德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6447元(已支付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8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德彪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统计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均获监狱表扬。2013年7月至2015年11共获达标分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德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31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