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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377号

梁远与何绪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远,何绪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梁远。被执行人何绪春。申请执行人梁远与被执行人何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绪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远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绪春交清了案件款和执行费,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蒙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百炼

审 判 员  黄世友

代理

审判员  蒲新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