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梁远。被执行人何绪春。申请执行人梁远与被执行人何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绪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远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绪春交清了案件款和执行费,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蒙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百炼
审 判 员 黄世友
代理
审判员 蒲新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