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79号原告中宇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38号602室。负责人李玉群,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磊,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莹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宇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邹莹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苏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