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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833号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毛福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毛福安,王翠林,陈芳,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明,邱远智,吴群东,胡焕新,梁运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833号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雄,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贤,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韦丽利,该行职员。被告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福安。被告毛福安。被告王翠林。被告陈芳。被告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邱明。被告邱远智。被告吴群东。被告胡焕新。被告梁运洲。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翠林、陈芳、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毛福安、邱明、邱远智、吴群东、胡焕新、梁运洲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由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芷宇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田梅、杨春鸿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柳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王贤及被告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明、吴群东、梁运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毛福安、王翠林、陈芳、邱远智、胡焕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为购买有机肥料需要,于2014年07月07日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请,原告于2014年07月11日与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某某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07月21日至2015年07月10日止。同时,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某某号的《抵押担保合同》,其中,陈芳用其名下的两套房产为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借款进行抵押。另外,毛福安、王翠林、陈芳、邱明、邱远智、吴群东、胡焕新、梁运洲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某某号的《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对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所借的款项由毛福安、王翠林、陈芳、邱明、邱远智、吴群东、胡焕新、梁运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07月14日向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200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利息,已构成了违约。同时,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出现了严重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严重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银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689836.15元,本息合计20689836.15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6月15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依法另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2.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抵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判令原告对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三江县古××西南××号某某地下室-层02-1室,三江县古××西南××号某某地下室-1层02-2室的两套房屋(权属证号为:三房权证字第××号、三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地址、土地面积及土地证号等信息详见《抵押物清单》所列)。3.毛福安、王翠林、陈芳、邱明、邱远智、吴群东、胡焕新、梁运洲对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十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所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毛福安身份证;3、王翠林身份证;4、陈芳身份证;5、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6、邱明身份证;7、邱远智身份证;8、吴群东身份证;9、胡焕新身份证;10、梁运洲身份证,证据1-10共同证明被告主体资格适格;11、借款申请书,证明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的事实;12、借款借据;1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证据12、13共同证明原告与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原告向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的事实;14、《抵押担保合同》证明原告与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事实,被告五用其名下两套房地产为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事实;15、保证担保合同,证明原告与毛福安、王翠林、陈芳、邱明、邱远智、吴群东、胡焕新、梁运洲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毛福安、王翠林、陈芳、邱明、邱远智、吴群东、胡焕新、梁运洲对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16、房屋所有权证;1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8、他项权证,证据16-18共同证明原告取得被告五名下房地产的他项权证,依法享有抵押权;19、欠款欠息单,证明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当庭提交以下证据:20、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银行交易流水对账单,证明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利息、贷款本金的事实,及拖欠利息的起始日。(以上证据除证据1-10、16外,其他证据均为原件,原件经质证后由原告收执)被告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明、吴群东、梁运洲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被告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毛福安、王翠林、陈芳、邱远智、胡焕新未出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及书面答辩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六被告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依据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以下法律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07月21日至2015年07月10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执行年利率为6.525%,贷款逾期后罚息及复利按实际执行利率上浮50%执行,原告诉请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自2014年12月20日暂计至2015年6月15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毛福安、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邱明分别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合同到期后,被告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689836.15元(利息包含罚息,自2014年12月20日暂计至2015年6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被告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三江县古××西南××号某某地下室-层02-1室,三江县古××西南××号某某地下室-1层02-2室的两套房屋(权属证号为:三房权证字第××号、三房权证字第××号)使用权为被告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对被告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被告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追偿。根据毛福安、王翠林、陈芳、邱明、邱远智、吴群东、胡焕新、梁运洲与原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被告毛福安、王翠林、陈芳、邱明、邱远智、吴群东、胡焕新、梁运洲对被告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毛福安、王翠林、陈芳、邱明、邱远智、吴群东、胡焕新、梁运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689836.15元(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15年6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位于三江县古宜镇某某号某某地下室-层02-1室,三江县古宜镇桥某某号某某地下室-1层02-2室的两套房屋(权属证号为:三房权证字第××号、三房权证字第××号)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三、若被告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被告毛福安、王翠林、陈芳、邱明、邱远智、吴群东、胡焕新、梁运洲对被告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毛福安、王翠林、陈芳、邱明、邱远智、吴群东、胡焕新、梁运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45249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459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广嵘农资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三江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福安、王翠林、陈芳、邱明、邱远智、吴群东、胡焕新、梁运洲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芷宇

人民陪审员  田 梅

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