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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186号

王伟与夏洪新、吴爱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伟,夏洪新,吴爱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86号

申请执行人:王伟,居民。

被执行人:夏洪新,居民。

被执行人:吴爱英,居民。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阳谷证经字第31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行执行人夏洪新、吴爱英共同所有位于阳谷县万达小区4号楼1单元三楼东户的房产一套进行了评估、拍卖,在第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王伟同意以流拍价242445.96元将被执行人夏洪新、吴爱英共同所有位于阳谷县万达小区4号楼1单元3楼东户房产一套抵债,抵偿被执行人夏洪新、吴爱英欠申请执行人王伟的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夏洪新、吴爱英所有位于阳谷县万达小区4号楼1单元3楼东户的房产一套作价242445.9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伟抵偿其所欠王伟的全部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王伟。

二、申请执行人王伟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鹿 伟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凡龙 更多数据: